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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5-12-21 18:36:3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十四五”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岚综管综〔2022〕7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研究制定了《平潭综合实验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期二年,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服务,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十四五”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岚综管综〔2022〕7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办学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接受政府收费指导价,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一)具备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报备申请表、税务登记证。

  (二)产权清晰,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租赁园舍办园的,租赁场所应符合办园条件,具有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园舍租用合同,出租方产权无争议。

  (三)办园1年以上,并通过等级认定。近3年内无违规办学行为、无件、无安全责任事故;办园未满3年的,自园之日起计算。

  (四)建立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岗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定时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不存在经营权或管理权纠纷,且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收费项目符合相关规定,保教费在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范围内报备,且在同一认定周期内保教费保持稳定(等级提升的除外)。

  (七)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权益,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租用闲置校舍的民办幼儿园不低于50%。

  (八)规模不少于3个班,活动室人均面积不少于1.5㎡,小、中、大班设置齐全,没有大班额现象(每班30人)。

  (九)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教育部的有关法律法规,教学环境创设、活动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无“小学化”倾向。

  (十)加强队伍建设,设立培训经费、教研经费、奖教奖学经费,以提升保教质量。

  第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自愿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民办幼儿园可按下列程序申报认定:

  (一)申报: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填写《平潭综合实验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附件3),法人代表签署《平潭综合实验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附件4)并提交相关材料,向区社会事业局申报。

  (二)评审:区社会事业局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料复核、当地考验查证和综合评审,形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名单。

  (三)公示:区社会事业局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名单,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区社会事业局应进行复查。

  (四)认定:区社会事业局将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名单上报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正式发文认定,并抄送区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公告:区社会事业局在认定发文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填报摸底表(附件5),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认定通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称、等级、地址、电话、收费标准、办学规模等信息。

  第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个学年。有效期满拟再次申报的,应在上一轮有效期的第三个学年,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做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内证照资料内容有变更的,应及时向区社会事业局补充。

  第六条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度等级认定制度。区社会事业局应结合民办幼儿园年检工作,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师资队伍建设、幼儿园管理、保教质量等方面情况做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进行年度等级认定。年度等级认定分为一级园、二级园和三级园,视同公办幼儿园的省示范园、区示范园、普通园。

  第七条 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合理调整和退出机制。区社会事业局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度等级认定结果,对于达到年度等级认定标准的列入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已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可享受相应奖补资金;未达到年度等级认定标准的不予列入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如已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取消当年度奖补资金,经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须提前一学年向区社会事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原则上以学年度为周期,不批准学年中退出。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分级最高限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价根据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实时变动,最高限价不超过年度等级认定结果对应级别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1.8倍(含1.8倍)。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办园场所醒目的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栏,张榜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审批部门批复文件等信息,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还须在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报区社会事业局备案后执行,原则上学年中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或资格取消的,在园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旧生旧办法、新生新办法。

  (一)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实验区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度等级认定标准并审核资格。加强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规范办园行为,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奖补资金的审核和协助落实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情况、年度等级认定结果、收费标准和项目、奖补资金情况及自愿退出情况等信息,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过程和日常管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区财政金融局根据区社会事业局年度部门预算,视实验区财力、库款情况安排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资金指标及用款计划额度,由区社会事业局做好拨付工作。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办学承诺书的职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办园行为不规范,出现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

  出现本条中任一条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取消或收回当年度奖补资金。

  出现本条(六)(七)(八)项行为的,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出现本条(八)项目行为的,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建议》(闽政〔2014〕33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十四五”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岚综管综〔2022〕78号),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趋势,充分的发挥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扶持推动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年度等级认定与奖补资金挂钩,降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成本,积极引导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承接主体。实验区内自愿申报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财政补助公办性质幼儿园自愿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购买程序。采取承接主体自愿申请、事后奖补、学期下达的方式,由区社会事业局根据年度等级认定结果,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拨付奖补资金。

  (一)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及时完成在园幼儿的学籍建档更新工作,于每学期期末前一个月填报《平潭综合实验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6),向区社会事业局提出申请。

  (二)区社会事业局根据申请情况,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及时下达奖补资金。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级补助。区社会事业局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度等级认定结果拨付相应奖补资金,每学年按9个月计算,学生数按申请时学籍在园的幼儿数计算,不含托儿、托育班且不允许超出审批办学规模数。奖补标准为一级园每生每年1000元,二级园每生每年800元,三级园每生每年600元,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区社会事业局授予“政府购买服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在幼儿园醒目位置悬挂,并向家长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收费最高限价、实际收费标准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度等级认定结果。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用途使用奖补资金,大多数都用在改善办园条件,不得用于补助保教人员工资,不得用于举办者回报,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清偿债务等,其中每年专用于购买班级教玩具的经费不能低于1500元/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于每年12月填写下一年度《平潭综合实验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使用计划表》(附件7),于每年1月填写上一年度《平潭综合实验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使用明细表》(附件8),分别报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备案。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专用科目,对奖补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区社会事业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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