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之间的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一起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的方法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第三条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水平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们国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是国家长时间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一起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第五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国家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
第六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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